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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條款

銷售與出貨條款

 

1. 報價單

    除非簽署正式合約,報價單對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力。

2. 訂單

    訂單的接受需經過書面確認,唯有收到我們的訂單確認方可認為訂單被接受。

3. 出貨與收貨

    若買方有未清欠款,我方可以暫停出貨直到買方付清欠款。若不確定買方是否有能力償付貨款,我方在不修改合約及採取其他法律措施的前提下,保留下列權利︰採取進一步措施確保貨物安全、或停止出貨的權利直到買方預付所有貨款、或收回在保留所有權條件下發送的貨物。

    如果買方沒有按合約要求接收貨物或者非我方原因引起的貨物滯留,並且我方已出貨,買方就須按合約進行付款。

    戰爭、破產、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影響,造成無法履行合約的情況下,我方可以選擇部分或完全終止合約。

4. 出貨

所有已發送貨物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另有簽署的協議。當貨運公司運送貨物時,貨物風險轉由買方承擔。若買方收到已損壞的貨物,買方須證明他獲得賠償的正當性,並提交帶有貨運公司證明的聲明。

5. 結算

    我方發票在收到全額貨款後開具,除非另外簽署協議。其他雜費,例如銀行匯款手續費、貨運費由買方支付。匯率差額和法定的費率也由買方承擔。買方也需自行承擔匯率方面的損失。

6. 貨物瑕疵

    任何關於產品數量與品質的投訴須在收到貨物一週以內為之,並須分別引用訂單、發票和交貨單的詳細訊息。對產品的缺陷和超過使用期限,買方須及時提供準確的陳述是必要的,如果買方未能及時檢查貨物或未能及時回覆投訴意見,則所提供的貨物被認為已正常接收。正當而且正確的投訴,我方有義務更換貨物或退貨退款,但除此以外不提供進一步的賠償。退貨物品可透過我方協議快遞公司退回。

7. 保留所有權

    僅在買方履行了雙方業務關係中的所有義務後,貨物的所有權才轉歸買方所有。

    買方有義務應我方要求維護我方對所提供貨物的所有權。

    假設第三方要求獲得貨物所有權,買方應立即通知我方,並在核對我方所有權時提供協助。

8.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

    合約適用國際商會提供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,若有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約定條款未盡事宜,則遵照台灣地區法律執行。

 

9. 適用法律與司法管轄權

    合約爭議應提請台灣地區地方法院解決。如果我方作為原告,則同樣會出席買方所在地的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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